1、未经配偶赞同出卖房子是不是有效
1、未经配偶赞同出卖房子,假如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并且购买人为善意第三人,则有效,配偶可以需要一个人出卖房子的一方承担有关的赔偿责任;假如还没过户,或者第三人明知一方没处分权依然购买房子的,配偶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出售给受叫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叫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叫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适当的价格出售;
(三)出售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无需登记的已经出货给受叫人。
受叫人依据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经配偶赞同办理房子抵押是不是有效
1、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地产,并不改变其是夫妻一同财产的性质
第一,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地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是夫妻一同财产的性质,是一同共有,对于一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一同共有人的赞同。
2、对于一方擅自将房子抵押,未经其他一同共有人(配偶)赞同的,是无权处分
依据法律规定,一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一同共有人的赞同,部分一同共有人未经其他一同共有人的赞同擅自处分共有物的,是无权处分。
3、能否适用善意获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国内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获得规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处分财产的出叫人需要是财产部分共有人而非无所有权人。
(2)财产受叫人在获得财产时需要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受叫人在获得财产时不了解并且也无理由了解出叫人是无权处分人。
(3)财产受叫人需要是有偿获得财产的,即向出叫人支付了与财产相当的对价。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赞同,以自己名义出售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子,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子没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倡导房子交易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